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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当“挂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日期:2016-10-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32次 [字体: ] 背景色:        

慎当“挂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此,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等实际股东并不一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推举非股东担任董事,并通过董事会委任非股东担任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或总经理,并由公司章程来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然而,现实中出现一种“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即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并不担任与履行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的任何职务与职权,甚至不是公司普通员工,与公司设立与运行没有任何实质的关系,仅仅因为与公司实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充当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将其称之为“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实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愿作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合法与非法、合理与非合理、客观不能与主观不愿等多种原因,愿意充当“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具有图利或帮忙或朋友面子等多种因素,在此无需详述。需要提醒的是担任“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要面对较大的法律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1】

江苏昆山法院受理一起有关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案件,甲银行起诉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要求乙公司对一年前的一笔100万元金融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开庭时,张某到庭辩解自己只是一名保安,对乙公司借款的事情毫不知情,但是,甲银行出具乙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证据显示:张某系乙公司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原来几年前,张某在担任公司保安期间,结识了老板王某,王某时常给张某抽好烟,应酬也经常带上张某,一来二去就熟悉了。有一次,王某找到张某,说准备成立一家新公司,借张某的身份做法定代表人,张某不用参与任何公司经营,并给予张某每月1000元的报酬。张某虽然觉得有点不合适,但觉得平时王某对其还不错,碍不下面子,另外每月有1000元的额外收入,就答应了王某的请求。在张某的要求下,王某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张某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以后公司的纠纷及责任由王某负责,与张某无关。此后张某登记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乙公司的印章和张某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均交由王某保管、使用,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都由王某实际控制。而后,银行人员当庭又出示一份连带还款承诺保证书,张某在保证书中签字同意,对乙公司的一笔100万元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看到这份保证书后,张某大吃一惊,但仔细一看,保证书上确系其本人笔迹。张某回想后,辩解道,王某曾拿过一些工商年检材料让其签字,其根本没注意到是连带还款责任的保证书。最终,本案法官认定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连带还款保证书上签字具有法律效力。虽然王某向张某出具的承诺书虽然载明“公司相关纠纷及责任由王某负责,与张某无关”等内容,但该约定系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对原告甲银行不产生法律效力。张某收到法院判决后才追悔莫及。

【案例2】

据青岛新闻网报道:今年60多岁的李先生,几年前从某大机关的领导岗位上退休后,他的朋友王某便找到他,请他“出山”担任王某成立的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说好的条件是:李先生只入“干股”,不用出钱。以后公司若出现任何问题全由王某承担,决不会让李先生惹上麻烦。禁不住朋友的热情相邀,李先生答应了。最初几年公司业绩还过得去,李先生也得到了一点报酬。但从今年开始,法院、公安等部门的人不断来找李先生调查情况,并称其任法定代表人的这家公司涉嫌存在经济诈骗行为,依法要求李先生协助调查。李先生一听,马上就感觉到有些不妙,再找王某的时候,却怎么也联系不上了。如果公司真的涉及违法、诈骗或其它经济犯罪行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难辞其咎的。

【案例3】

据北京一家新闻网报道:为了朋友义气和多赚些挂名费,王女士挂名做了三四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当其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某商贸公司由于欠薪成为被执行人时,王女士作为法定代表人,不得不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某商贸公司无故拖欠李先生工资五万多元,2011年7月,李先生申请仲裁,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某商贸公司给付李先生工资及补偿金9万余元。由于某商贸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李先生向门头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某商贸公司银行账户上仅有5000元存款,且其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公司也没有在登记的住所地营业。此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女士,但一直都没有音讯。最终,执行法官在夜间在王女士家中找到了她。王女士坚称自己对此案件并不知情,自己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真正的老板是王女士的一位朋友徐某。王女士当场给徐某打电话,但徐某并不承认案件事实且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法官表示,即使王女士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也应承担法定代表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执行法官详细给王女士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单位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可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最终,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工作,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女士给付了李先生工资款。本案到此执行完毕。

综上案例可以显示:

担任“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

可能要面对较大的法律风险,

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概括起来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责任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本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在行政责任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对公司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主观上没有过错亦不存在失职。

(3)在刑事责任方面,对于公司从事的犯罪行为法定代表人并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偷税罪、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等。

(4)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第二,如果可以证明自己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

(1)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都要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无论是否知情,但因公司对外借款或其它经营行为出具担保文件,仍然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踪或无法找到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人,“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将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在刑事责任方面,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比如诈骗银行贷款、诈骗保险金、非法集资等情况,挂名法定代表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以上行为,但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以上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挂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关于“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约定,该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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