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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志杰与石家庄迪步鞋业商贸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0-13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250次 [字体: ] 背景色:        

牛志杰与石家庄迪步鞋业商贸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裕民一初字第00079号

原告牛志杰。系新华区格律诗鞋服工作室业主。

被告石家庄迪步鞋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93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牛志杰与被告石家庄迪步鞋业商贸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拥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苗尚勇,被告委托代理人赵萌萌、巴云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新华区格律诗鞋服工作室业主,被告和原告是生意上的同行,之间互有竞争。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公司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dibuxy.cn/)上故意诋毁原告为业主的新华区格律诗鞋服工作室,并且将原告个人的私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等等)随意发布,泄漏原告的个人信息。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但诋毁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侵犯了原告的个人隐私权,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在网络上的侵权信息;2、判令被告在其公司网站上公开对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公证费用。

被告辩称,1、事情的发生是原告侵权导致的,现在原告侵犯被告名誉权案件在新华区法院审理中;2、被告在网站上登载的只是新华区法院受理的一个声明,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无侵权的故意,不构成侵权;3、本案与新华区法院案件有判决上的密切联系,请法院综合两案信息进行公正判决。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公证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均从事鞋服销售,有竞争关系。被告于2013年10月31日对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诉讼。2013年11月1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013年11月10日被告将该案的民事起诉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声明一份刊登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该案民事起诉书中包含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内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被告在庭审中辩解称,只是为了公布声明,原告认为我方公布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行为不妥我们可以撤下。

本院认为,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文书内容中包含原告的电话、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个人身份信息,上述信息属于原告的隐私,未经原告许可被告无权予以公开,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迪步鞋业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在网络上刊登的原告的个人信息。

二、被告石家庄迪步鞋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公司网站上公开对被告赔礼道歉(内容须由法院审定后方可作出,刊登时间同侵权的时间)。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拥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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