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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前提是什么

日期:2016-10-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品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前提是什么?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独创性是指作品形式上的独创,而不是思想或理论观点上的创新,其要求作品的完成应是作者自己的创作(包括选择、安排、取舍、综合、归纳、描述、设计等)的结果,必须最低程度地体现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如果没有任何独创性,则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例】

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称,本报经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和中国电视报社同意,取得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的权利。中国电视报社还授权原告代为追究广西境内各种非广播电视报社擅自刊登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先后在广西广播电视报上就禁止擅自刊登有关电视节目预告问题发出声明,但被告仍继续在每星期一出版的报纸中缝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社辩称,电视节目预告是时事新闻,而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报纸确实从1987年起一直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但既没有将原告报上的电视节目预告和文章翻印,也未将其整张电视报复印下来出售。故原告诉被告侵权毫无根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广西电视台口头协商将其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由原告刊登,每期支付稿酬100元。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社未经原告同意,从1987年起每周星期一在其报纸上转载原告报纸中刊登的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电视节目预告属预告性新闻范围,应视为时事新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是电视台为了让观众预先知道在一周内的节目以便供其届时选择收看的预报。因而,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属著作权法第5条第(二)项所指的时事新闻。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地报纸和以报纸形式出现的期刊可以转载广播电视报所刊当天和第二天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但不得一次转载或摘登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如需要转载整周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与有关广播电视报社协商。”广西煤矿工人报社不经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许可,擅自转载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违反了该通知的规定。广西广播电视报社通过与电视台订立协议有偿取得在广西境内以报纸形式向公众传播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的行为已构成对广西广播电视报社民事权益的故意侵犯,判决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立即停止在其报纸上刊登广西广播电视报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广西广播电视报社经济损失5万元。

【分析】

我们认为,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并不属于“时事新闻”。电视节目预告表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没有独创性。虽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要求很低,但“很低”不等于没有。节目预告表是对电视台一天或一周的节目按时间顺序排列加以报道,仅是对预定事物客观、机械的反映,是按照预先设计的节目构成和时段安排填充节目表格,只要有一定的文字识别能力又不出差错,任何人排列填充该表格都会得出同样的结果,该结果不能体现制表人的独创性,不能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上的保护。不能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不等于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虽然电视节目预告表因不具有独创性而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电视节目预告表的制作需要电视台及电视报编辑作出相应的劳动,这种劳动属于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其他民事权益,本案的二审判决即是通过民法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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