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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滥用股东权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玉支行诉上海市第二食品商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日期:2017-11-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6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玉支行诉上海市第二食品商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五(商)终字第1号

[裁判要旨]

债权人要求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满足的构成要件包括股东负有清算义务、股东未履行义务、公司无法清算以及不履行义务与无法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法律要件。其中任一要件不成立的,股东则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玉支行(以下简称白玉支行)诉上海市第二食品商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食品二店与百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林公司)于1993年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建立合作经营的上海霞飞大酒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飞公司),食品二店提供商场三楼场地及提供水、电、气等设施,百林公司提供700万元港元注册资金;合作期限15年,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依法成立清算小组返还食品二店场地及设施设备后,进行清算,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及商誉归百林公司。1994年霞飞公司成立。

上海幸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公司)于1997年8月因债务纠纷起诉霞飞公司,法院判决霞飞公司偿还幸福公司的债务。经对霞飞公司资产拍卖,上海万兴(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万兴 )以260万元拍得其资产,法院裁定霞飞公司财产归万兴公司所有,霞飞公司三楼及底层和四楼部分房屋由万兴公司使用。

2000年,上海银行淮海支行(以下简称淮海支行)起诉借款人上海富临皇宫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临公司)及担保人霞飞公司。法院判决富临公司偿还债务,霞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执行中,因富临公司及霞飞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下落不明,且两公司均已停止经营,无可供执行财产,遂中止执行。

2000年12月19日,霞飞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食品二店原名上海市第二食品商店,2001年与万兴公司合并改制,更为现名。2006年12月14日,淮海支行并人白玉支行。

白玉支行起诉称,霞飞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食品二店未履行法定清算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食品二店作为股东应对霞飞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食品二店对霞飞公司债务向白玉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宣判后,食品二店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霞飞公司系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企业,应审查当时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有无特别规定。其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尚属有效,其清算应适用该办法的规定。该办法规定了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两种制度。根据该办法第3条、第5条、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食品二店并不对霞飞公司负有清算义务。该办法2008年1月15日失效后,依据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食品二店作为股东对霞飞公司负有清算义务,其未组织清算,显属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但霞飞公司于2000年时,便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食品二店不履行义务与无法清算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对霞飞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白玉支行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白玉支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又撤回申请,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律法规链接]

《公司法》(1999年修订)第18条

《公司法》(2004年修订)第18条

《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81条第1款第5项、第218条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3条、第5条、第35条、第36条

《公司法解释(二)》(2008年施行)第18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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