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框架下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救济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知情权受到妨害时都有权利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唯一需要区别的就是: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程序和条件作了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采取诉讼手段行使知情权时需要首先满足《公司法》的要求,即股东应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公司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账簿的行为有不正当目的的,且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可以在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拒绝查阅的理由。股东如认为公司拒绝查阅的理由不合理,有不当之处,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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