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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枝砸伤围墙外行人,所有人及管理人应过错赔偿

日期:2018-01-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60次 [字体: ] 背景色:        

树枝砸伤围墙外行人,所有人及管理人应过错赔偿

房屋院内折断坠落树枝砸伤围墙外行人的,房屋所有人及林木管理人应依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标签:侵权|林木|树枝坠落|所有人|管理人

案情简介:2014年,钟某发现院内树木倾斜,遂向城管局申请砍伐。城管局派员现场查看后,发现树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次日,突然折断坠落的树枝砸伤院墙外行走的吴某,损失91万余元。

法院认为:①依《城市绿化条例》第18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以及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30条“由个人投资在自助、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规定,应认定钟某既系树木所有人又是管理人。②钟某作为涉案树木所有人和管理人,在购买房屋时已发现树木倾斜,但一直未尽到完全管理义务,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直至事发前几日才向城管局申请砍伐,在城管局尚未作出答复时本案事故已发生,依《侵权责任法》第90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钟某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③城管局作为市区居住区绿地绿化管理部门,在收到钟某砍伐树木申请后,派员到现场查看,发现涉案树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但城管局作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部门,并未采取或建议树木所有人采取紧急防范措施,排除或降低安全隐患,导致涉案树木于次日折断坠落造成事故,城管局应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判决钟某、城管局分别按70%、30%比例赔偿吴某64万余元、27万余元。

实务要点:房屋院内折断坠落树枝砸伤围墙外行人的,房屋所有人及林木管理人应依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广东湛江中院(2016)粤08民终506号“吴某与钟某等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见《吴某某诉钟某某、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案——林木折断纠纷中林木所有人与林木管理部门侵权责任的划分》(张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6/112:116)。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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