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解除条件成就,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标签:合同解除|解除权|解除通知
案情简介:2009年6月,科技公司就转让实业公司名下房地产予投资公司事宜,三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实业公司未在2009年10月31日前将房屋变更登记在投资公司名下并移交相关资料,则投资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同时约定,投资公司一旦解除协议,则实业公司放弃对投资公司全部债权。同年11月4日,投资公司向科技公司、实业公司发函行使约定解除权并主张抵销权。2010年,投资公司起诉,并依嗣后重发取消抵销权内容的解除通知,主张科技公司、投资公司连带偿还投资公司已付转让价款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①从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看,投资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即符合《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投资公司解除合同条件,条件成就时,投资公司有权解除资产转让协议。同时,投资公司一旦解除协议,则实业公司放弃对投资公司全部债权。②从合同履行情况分析,投资公司向科技公司、实业公司发出落款时间为2009年11月4日的解除通知,属于《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了投资公司解除合同条件,条件成就时,投资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其向合同相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属于履行通知程序。该通知到达对方时,案涉资产转让协议解除。③从法律性质分析,投资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为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在该解除通知到达相对方时发生解除合同后果,既不属要约,亦不需相对方承诺。相对方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如认为不符合约定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但本案中,科技公司、实业公司一直认可投资公司该解除合同通知效力。故应认为投资公司2009年11月4日发出的解除通知有效。
实务要点: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8号“某科技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合同约定解除与债权合意抵消(应为“销”——陈枝辉注)——上诉人北京中亿创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正元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李琪,最高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延斌,代理审判员李琪、王林清),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502/62:235)。
作者:陈枝辉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