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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律师 >> 律师随笔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为书面形式

日期:2019-12-1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68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题提出:不具备书面形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口头协议若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有效。

案情简介:

1992年7月,原告苏某在被告A公司工作期间与该公司口头约定,由原告实际出资并以A公司的名义购买上市公司上海某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

口头协议达成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购股款5200元,并由被告出面购入该法人股100股。现该法人股已获准上市交易,但被告未将该股过户至原告名下,并且亦未将该股所获得的红利3,239.50元支付原告。截至2009年8月,系争股票的数量已增股扩股为2,091股。原告遂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原告苏某观点:请求确认现登记在被告某名下的上海某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2,091股为原告所有,同时判令被告某将上述股票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并支付红利3,239.50元。

被告A公司观点:未答辩

原告与被告关于“由原告实际出资,被告出面购买法人股”的协议虽不具备书面形式,但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故系争股票的权益应归原告所有。现系争法人股已获准上市流通,被告理应将股票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并支付红利3,239.50元,

关联案件1:

传真是否可被认定为股权转让协议?

关 键 词:协议效力

案件名称:镇江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B房地产开发公司、竺某股权转让案

一审法院: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往来传真构成要约和承诺,且承诺已经生效,故合同也已成立并生效。

二审法院:传真内容包含了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构成了完整的要约,且并无撤销的情形;在A公司作出愿按第一种方案受让股权的承诺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关联案件2:

协议名称是否影响 “股权转让协议”实体内容的认定?

关 键 词:协议名称,转让效力

案件名称:庄某等与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法院观点:依法事人身份及协议内容,李某与庄某等签订《欠款还款协议》应为当事人之间股权转让协议,其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

关联案件3:

虽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已实际履行的股权转让行为如何确认其效力?

关 键 词:实际履行,转让效力

案件名称:金某与谷某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一审法院: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金某,谷某双方虽然没有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正式书面的合同,但谷某提交的各种证据可以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金某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且谷某的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取得公司另一股东的同意,因此,金某以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并未成立或无效为由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谷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取得了公司另一股东的同意,且该股权转让行为也了实际履行,是金某自己拒绝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金某以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为由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的主张,于法无据。

律师点评:

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书面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究竟应该如何确定问题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合同法承认双方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而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除外。因此,只要符合《合同法》对合同生效要件的要求,即可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即使只是口头的约定。结合上述案例可知,当事人已经对股权转让的标的额、对价以及如何履行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并已实际履行,即使无任何书面协议也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书面形式规定,实际上是非常宽泛的,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在高科技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当事人都可以非常方便的采用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书面形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述案例中,各当事人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其他间接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来证明相关事实,不仅颇费周折,造成物力精力无谓的耗费,也添加了潜在的法律风险,增加了交易的成本。故而每一个人在进行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中都应谨记,任何口头承诺都不比白纸黑字的文字材料具有更强的法律保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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