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股权纠纷律师 >> 律师随笔

法院如何认定口头解除转让协议的效力

日期:2019-12-2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26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题提出:双方口头上解除转让协议,法院能认定其效力吗?

双方当事人已口头解除协议且出让方已向受让方返还部分转让款,故应当认定该口头解除协议的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案情简介:

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成立于2005年2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柯某。根据工商登记,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被告柯某及深圳市B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中被告柯某认缴出资额为750万元。

2007年10月16日,原告花某、被告柯某签订《备忘录》,约定,原告拟收购A公司30%股权,作价360万元,被告柯某预收订金180万元,待被告取得A公司100%股权后便与原告进行股权交割。原告于《备忘录》签订当日向被告交付180万元,于2007年11月20日向被告交付180万元。

2008年3月17日,被告向上海C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称C公司)(原告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财务人员吴某支付60万元,吴某将此款转交原告。

2008年5月20日,被告通过A公司向C公司支付60万元,C公司亦将此款转交原告。但被告至今未能取得A公司100%股权。后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各方观点:

原告花某观点:2008年1月底,原、被告双方口头达成解除上述《备忘录》的协议,原告放弃购买A公司30%股权的意向,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股款360万元。但被告拖延还款,在原告催促下,被告于2008年3月17日、5月20日两次分别归还原告60万元,合计归还原告120万元。此后,原告多次索款无着。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的股权转让约定已解除,被告已归还原告120万元购股款,应立即归还拖欠的240万元。

被告柯某观点: 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解除《备忘录》的协议,被告确于2008年3月17日、5月20日各向原告支付了60万元,但该款项的性质是被告及A公司借给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C公司的借款;另,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是附条件的,现条件尚未成就,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备忘录》实属股权转让协议,作为持有A公司75%股权的股东,被告对外转让30%股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征求A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原、被告双方于《备忘录》中约定,待被告取得A公司100%股权后与原告进行股权交割。在被告取得A公司100%股权的情况下,其有权对外转让部分股权,但被告至今未能取得A公司100%股权。

原告称,双方当事人已口头解除《备忘录》,被告已向原告返还转让款120万元。从原告的举证来看,被告曾以自己或A公司名义向原告返还了120万元,被告称该120万元为被告及A公司向C公司出借款项,但被告未能就其抗辩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备忘录》已实际解除,被告已向原告返还部分转让款。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余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双方当事人的股权转让协议已解除的情况下,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240万元属违约行为。

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是口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是如何证明口头协议的真实、客观存在,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当中,都是个极为棘手的问题,尚无统一的标准。在此,点评律师提醒,由于 “口头”往往难以有效证明,即使有录音,也只能作为辅助证据。故应当尽量避免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订立合同。

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即是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确实存在解除股权交易的口头协议,这就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辅助证明了。

结合案情可知,本案中确实存在被告已实际返还了原告一部分股份转让价款的事实,,而被告又不能证明支付该价款的行为不是返还股权转让价,也无法证明该价款并非股权价,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审理法院只能依据现有法律事实和举证责任,认定双方之间确实成立了口头解除,并已部分实际履行。由此看来,要认定口头解除协议的效力,存在一定的难度,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以及相关法律事实,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因此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论何种行为,点评律师都建议应落实到书面,一方面能减少自身的举证责任,节约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这样也能减低交易风险,从而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