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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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几年甚至十几年前的资料,公司往往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坚持股东只能查阅其提出查阅申请之日起前两年的资料。对此,有的学者认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一般认为,股东知情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股东知情权制度本意是为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该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公司的利益,因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成本是由公司承担的,如果不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限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则股东可以无限制地要求查阅公司以前所有资料,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财务负担,影响公司的发展。如不加以一定的时间限制,不利于公司股东及时行使其知情权,影响公司发展的稳定与股东自身权利的实现。
在股东知情权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股东的信息接收权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公司怠于披露法定信息之日起计算。对于股东的查阅权而言,应当从公司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之日起计算。公司行为发生之后,只要股东尚未提出查阅请求,诉讼时效期间即尚未开始起算,公司不得以股东长期未提出请求为由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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