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利概念,而是股东权属的集合,股权包括股东在公司中可以享有的多种权利,包括表决权、知情权、股利分配请求权、代表诉讼权等权能。近年来由于对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表决权的争夺,表决权信托(代理)等频频出现,使得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转让表决权等个别股权权能的情况,这涉及股东能否转让其股权权能的问题。
对于股东可否转让部分股东权利,学界争论比较激烈,笔者持否定态度。首先,股东权利的部分转让将导致股东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分离,从而增加股东滥用共益权的风险,损害公司效率。其次,股东权利的部分转让将导致公司履行义务的困难,公司履行义务的对象以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为准(无记名股东除外),如果对同一股权,公司的股东名册登记多个股东,将导致公司无法确定义务履行对象。最后,公司法规定股权可以依法转让,而股权是股东享有权利的集合,因此公司法只赋予股东概括转让股权的权利,并未赋予股东部分转让股权的权利。其实,股权的部分转让和股权的共有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本质相同,而对于股权的共有,境外公司法普遍规定公司只对股权共有人中的一个主体发生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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