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民事诉讼案例

原告基础性权利被确认无效的,裁定驳回起诉

日期:2022-05-0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原告基础性权利被确认无效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

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权利,已被依法宣告无效的,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如果该权利无效宣告被依法撤销的,则该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裁判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环盛公司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裁定驳回环盛公司的起诉。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该有关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环盛公司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咖啡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巴克公司)、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咖啡店(以下简称星巴克天津第一咖啡店)因与被上诉人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津03知民初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星巴克公司、星巴克天津第一咖啡店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环盛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关于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现有技术抗辩、侵权损害责任承担及具体赔偿金额的认定均有误。(二)原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1. 原审法院在专利名称为“杯盖”、专利号为ZL201720787218.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极不稳定的情况下,对星巴克公司关于中止审理的申请未予支持。2. 原审法院在环盛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未给予星巴克公司据此调整答辩内容并提供相反证据的合理期限。

环盛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受理环盛公司的起诉。环盛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 判令星巴克公司、星巴克天津第一咖啡店立即停止侵害环盛公司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星巴克公司、星巴克天津第一咖啡店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侵害环盛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立即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2. 判令星巴克公司、星巴克天津第一咖啡店赔偿环盛公司经济损失30,010,346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6的保护范围,星巴克公司及星巴克天津第一咖啡店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其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原审法院判决:星巴克公司、星巴克天津第一咖啡店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1,31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60元。

本院审理查明:在本案原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第501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环盛公司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裁定驳回环盛公司的起诉。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该有关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环盛公司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知民初27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852元,退还环盛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北京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咖啡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673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郃中林

审判员 何 隽

审判员 薛 淼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廖继博

法官助理 郝小娟

书记员 汪 妮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