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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吃肉毒杀名犬 一条狗三人触刑

日期:2022-11-2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吃肉毒杀名犬 一条狗三人触刑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陈家定,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想吃狗肉便与朋友合谋毒狗,三男子共同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靳某、孟某、周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靳某、孟某、周某系朋友关系,三人欲吃狗肉,遂合谋使用诱饵毒杀的方法盗狗。2021年3月的一天晚上,周某驾驶车辆带着其余二人在街上寻找野狗,未果。经靳某提议,周某将车开至乡下,靳某、孟某下车寻找目标。在顾某家院外时,二人发现目标,遂用绑有狗药的鸡爪毒死院内的白色萨摩,再由孟某爬窗入内将狗盗出。后三人将该萨摩犬宰杀、分食。

经鉴定,该萨摩犬价值人民币2500元。

次日,顾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致案发。当天晚上,公安机关将靳某、周某抓获归案,孟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共同退赔被害人顾某损失人民币2500元。

另查明,靳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靳某、孟某、周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靳某、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靳某、孟某系入户盗窃,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等,均可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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