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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与借款之争,144万!一分也不能少!

日期:2023-05-06 来源:| 作者:| 阅读:33次 [字体: ] 背景色:        

投资款与借款之争,144万!一分也不能少!

作者:李爽,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熟人间的金钱往来在实践中非常多见,基于信任或碍于面子,未能留下债权凭证,导致经常就款项性质产生争议,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投资款与借款之争。这不,七旬老人孙某就遇上了这么件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孙某诉称,王某系其朋友的儿子,在经营一家沙场。起先,王某向孙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而后陆续又向孙某借款124万元,共计144万元,至今没有偿还。王某辩称,20万元确实为借款,但是后续124万元是孙某向其沙场的投资款,并非借款,不同意偿还。

裁判结果

法官收到案件后,从本案所争议的124万元款项性质出发,围绕该争议焦点展开调查。承办法官发现王某提交的证据中仅《合作协议书》中有孙某的签字确认,但该协议签订于2011年8月,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而其他协议文件中均无孙某的签字确认。虽王某主张其为孙某代持股份,但王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同时,王某认可其主张孙某投资的公司曾进行过分红,而孙某并未收到任何分红款。在仅有证人证言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涉案的124万元系投资款,举证责任尚未转移。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向孙某偿还借款本金14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令双方陷入被动的是未能让对方出具借条或其他债权凭证。在孙某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纠纷后,应由王某完成对其抗辩该款项系投资款的证明责任。王某因不能完成该证明事项,故而败诉。

那么,此类纠纷带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一是及时留存债权凭证。有句俗语说的好,“亲兄弟明算账”。关系再好,也应该明确往来款项性质。如果是借款,建议书写书面的借款协议或借条,写明借款本金、利息与借款期限等内容。

二是注意保存转账凭证。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需要在款项交付后才成立。建议采取转账汇款等能留下客观证据的交付方式。如需要现金交付,也请注意留好取款凭证,并让对方出具现金收条。

三是收款方要特别注意留存证据。实践中也常出现原告将本来是投资款的资金当做借款来主张,而鉴于前述法律规定,被告要对款项系投资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注意留存证据,容易吃个哑巴亏,签订书面投资协议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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