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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3-05-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发出录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顾某向某文化公司投递简历后,文化公司对顾某进行了面试。2022年7月22日,文化公司向顾某发送《入职通知书》,明确工资为18000元每月,并要求顾某提供离职证明。顾某随即向原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其后,文化公司通知顾某取消录用。顾某经仲裁程序前置后起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主张损失50100元。法院认为,顾某基于对入职通知书的合理信赖,向上一家单位提出离职并要求出具离职证明均系为履行与文化公司的劳动合同所做准备,文化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给顾某造成损失。因此,法院结合入职通知书中载明的工资标准、文化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顾某的待业情况等,判决文化公司赔偿顾某损失20000元。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系民法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的磋商阶段以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就劳动合同的订立阶段而言,劳动者基于对企业的信赖,在收到录用通知后向原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却因企业任意毁约的失信行为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本案的处理有效保护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阶段的信赖利益,系人民法院以司法手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企业守信的具体实践。

一审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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