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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现有效竞争目标上的离合

日期:2012-08-13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知识产权法主要是运用私法的方法来关注竞争价值,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以公法的方法来介入和调整存在于私法领域的竞争关系二者在促进竞争这一点上,其实有趋同的一面,可谓殊途同归, 只是由于两法调整手段和目标重心的差异,以及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垄断权的性质,其经济权能的行使和促进有效竞争的要求之间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内在冲突这主要表现为摘要:权利主体在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或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优势竞争地位之目的,从而直接触犯了竞争法具体表现主要有摘要:

第一,知识产权法确立的垄断会限制产品的产量;流通量,会维持较高的商品价格例如,假如没有专利制度,一项发明就可以被他人自由采用,产品的产量就会迅速提高,价格就会下降而在专利制度下,除非有专利权人的非凡授权,只有专利权人可以使用其发明的技术生产产品因此,产品的产量会受到限制,并可能维持一种较高的价格,即使专利权人将其发明的技术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人也要向其支付费用,这笔费用转移到产品的成本里面,产品的价格也会提高此外,专利权人在向被许可人许可使用该项技术时所做的其他限制,通常也会影响到产品的产量和售价 。

第二,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结果,可能会违反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阻碍技术进步如某一发明人就某项发明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其他人就可能会丧失在相关领域中进行探究探索的信心, 因为这种探究很难避开专利权人已经获取的权利在此情况下,专利制度没有起到激励人们从事技术创新的功能 。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非凡是专利制度可能会提高某些行业的集中程度假如某一行业中有一家或数家企业拥有某项专利技术或近似的几项技术的专利权,就会使得该行业成为集中程度较高的行业,使得新的竞争对手无法进入该产业领域有时,某一行业中的几家企业还可能通过专利技术的交换或相互许可,使得每家企业侧重于某种产品的生产,从而削弱或消除它们之间的竞争。

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潜在冲突,实质上反映着特定情况下私人财产权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为了实现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兼顾和平衡,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体现公众利益的公法规范,可以直接干预私权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使应服从竞争法的必要干预,对知识产权领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精神的滥用权利行为施以严格的控制,从而使两部法律的规范目标最终整合到促进市场整体的有效竞争社会经济平安和发展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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