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标识行为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区分(2025.3.13)
参考案例:天津某橙汁有限公司、蒋某言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准许撤回起诉案
2025-03-1-067-001 / 刑事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19)辽0504刑初12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3.13
裁判要旨
行为人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质量要求,但名称标识不符合规范的,属于不当标识行政违法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可罚性,不应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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