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司与合肥某船务公司海事强制令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案涉4台轨道吊运装备抵达广西钦州港,承运人合肥某船务公司以运输合同相对方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等为由,拒绝靠港配合卸货,并主张留置权。收货人上海某公司称,案涉4台轨道吊运装备(价值将近1亿元)专用于西部陆海新通道重点建设项目钦州港大榄坪南作业区9#—10#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如不及时卸货,将影响重大项目建设,且其还可能面临高额的索赔。同时,货物长期滞留海上,恶劣的环境也给货物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此,上海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合肥某船务公司靠泊指定码头并配合卸货,并提供了1000万元的担保。
【裁判结果】
北海海事法院审查认为,上海某公司已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为案涉货物的收货人,在货物到港后有权要求合肥某船务公司交付案涉货物;合肥某船务公司争议金额明显低于案涉货物价值,不立即卸货会扩大损失;上海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海事强制令作出后,合肥某船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复议,法院依法对复议进行审查,并驳回合肥某船务公司的复议申请。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于2023年3月就卸货达成和解协议,并安全将案涉货物卸于指定码头。
【典型意义】
本案系灵活适用海事强制令制度,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的典型案例。港航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海事司法审判的服务和保障,海事强制令是海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制度,通过及时准确作出海事强制令,可以避免因当事人的纠纷影响项目建设、扩大损失。钦州港大榄坪南作业区9#—10#自动化集装箱泊位是国家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统筹推进的重点建设项目。本案中,案涉4台轨道吊是该泊位配套的26台轨道吊中的一部分,属于高价值、高精尖的自动化码头配套设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灵活审慎运用执行措施,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涉货物最终安全顺利靠港卸货,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裁判文书】
【一审案号】北海海事法院(2023)桂72行保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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