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股权纠纷律师 >> 律师随笔

北京公司律师解析股东派生诉讼问题

日期:2012-08-22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北京股权律师 阅读:42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管辖问题,争议观点有:(1)应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2)股东派生诉讼系因第三人侵犯股东的共益权而提起,该种行为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基于侵权产生,故应按合同纠纷案件或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3)按照前述观点,在被告人数为多数时,多个法院享有管辖权易引发管辖纠纷,故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法律文书的形式问题,存在应采取裁定的方式还是判决的方式进行裁决的争议。

关于公司的诉讼地位,争议观点有:(1)为使判决的效力直接及于公司,应将公司列为“形式上的被告”或“名义上的被告”,但其并非真正被告。(2)股东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只是名义上的原告,公司才是真正受益人,实质上的原告,应将公司列为共同原告。(3)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公司系为维护自己权益而参加诉讼的诉讼参加人,案件的最终结果归属于公司,故其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关于诉讼费用担保,争议观点有:(1)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东滥用派生诉讼制度提起诉讼,故只要被告提出请求,法院即可要求原告提供担保。(2)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并不能达到限制恶意诉讼的目的,其限制了无经济实力的股东行使诉权,故不应专门规定股东派生诉讼的费用担保制度。(3)应参考日本等国的规定,并非所有诉讼原告都必须提供担保,法院可依实际情况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其适用标准是被告向法院提起申请,且有证据证明原告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具有恶意。

关于撤诉,大多观点认为,为防止在和解中原告股东与被告私下串通,原告股东获得个人利益后撤诉,应对撤诉进行限制,由法院对撤诉、和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