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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向劳动者发放实物代替现金工资

日期:2012-11-28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118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2008年之前,东莞某服装厂主要向西方国家出口服装。因其成本低廉,商品多做出口,为该厂赢得了良好的收益。可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让西方国家经济遭受了沉重打击。由此也连累东莞很多以出口产品为导向的企业效益低迷。这家服装厂就是其中之一。其生产的产品大量积压,产品不能转换为货币进而又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也就没办法给职工发放工资。在这种情况下,该厂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即用产品代替职工本月的工资,职工领到相当于工资数额的产品后,再鼓励职工自创销路将产品卖出换取货币。这样一来,既解决了仓库积压产品的问题,又解决了因资金周转不灵而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问题。但是,这一措施是企业的强制性措施,不接受就等于没有工资可领。在苦于销路的时候,厂内部分职工拿起了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要求工厂发放现金工资。

律师评析

该服装厂的做法属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给出了工资的概念的全面完整的解释。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同时明确了工资的支付形式,只能采取货币支付工资的形式,任何实物替代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的方式都是违法的,即确定了货币是工资的唯一支付形式。

在本案中,服装厂因服装积压,资金周转不灵而不能向职工发放工资,转而采取以产品代替工资的形式向职工发放,再让职工自己把产品卖出换取货币,这种行为恰恰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侵犯了职工获取货币工资的权利。

【维权指南】

如果本人所在的企业以实物替代工资,或者以抽号的方式决定发放工资的范围,都属于违法行为。在领不到工资和领到实物之间,大部分劳动者迫于生活压力会选择后者,向企业妥协,但是,事实上,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善自身的处境,还会纵容企业采取进一步的侵权行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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