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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病假期间工资纠纷案解析

日期:2012-11-28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145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

叶某在某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在一次从家乡看望亲人回来的途中发生车祸。因车祸造成身体损伤使得叶某一直在医院住院而未能参加工作。到出院时,医生认为叶某还需在家继续休养一段时间,遂给叶某开了半个月的病假条,同时让叶某半个月后再去医院复查,看看痊愈情况。半个月后,叶某没有去住院的那家医院复查,而是选择了距离家比较近的医院进行复查,在这所医院看病后又经医生建议在家休养了1个月,但这次医生并没有为叶某开病假条。因为最后叶某只有半个月的病假条,单位便只支付了叶某半个月工资的50%作为病假工资。叶某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最终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如果职工在规定的治疗期间内,其就职单位就应该按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见》相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在本案中,如果叶某在之后的那所医院复查后继续休养的1个月属于必须进行医疗的期间内,那么叶某可以让该就诊医院给他出个证明,证明他之后的1个月休养仍然属于病假范围内。而同时,叶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叶某在取得医院证明后,单位应根据规定给叶某发放一个半月的全额工资。

【维权指南】

公务员作为较为特殊的职业群体,有针对职业特点而颁布的诸多法律规定。不同行业的单位,依照不同的规定确保劳动者利益是应该的。如果生活中遇到和叶某类似的问题,病假条不能称为发放工资的唯一标准。实际病休时限才是正确的衡量标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第一条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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