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关某与赵某等人经常参与赌博。某次赌完后,关某欠下赵某10余万元的赌债,关某没有那么多的钱偿还,于是便请求好友郝某为自己的债务做担保。郝某不知关某所欠之债是赌债,于是以自己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来,关某未能如约偿还欠款,赵某便向担保人郝某索要欠款,声称如果没钱换就要将其房屋拍卖还款。
与此同时,郝某才知道关某所欠的货款是一笔赌债。后悔不已,眼看自己的房子就要被人卖掉,心急之余,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撤销自己对非法债务的担保。
【案情分析】
这个案件从表面上看是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实质问题是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问题。依我国法律的规定,郝某不必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都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担保合同属于一种从合同,因此无效。
本案中,关某与赵某之间的债务,即10万元的赌债,可以视为“主合同”,而郝某与赵某的抵押担保合同则为赌债合同的“从合同”。由于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10万元债务的主合同是无效合同,所以作为抵押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也应为无效合同。郝某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并不知道自己所担保的债务为赌债,因此在此事中没有过错,所以不需要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律师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为人提供担保的时候,一定不能只考虑个人私交,还要弄清楚对方是因为什么而欠款需要被担保的。远离违法行为,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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