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市红星无线电厂生产的“双赢”牌录音机十分畅销。之后,该厂领导极具战略性眼光,立即给该无线厂进行了商标注册,获得了“双赢”商标的专用权。谁知,2001年8月,很多顾客向该无线厂投诉,称所购的“双赢”牌录音机质量太差,买回来没用几天就坏了。该厂正视了消费者投诉,迅速派人对库存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却并未发现有质量问题存在。又派人对投诉顾客所购的录音机进行检查,发现这些顾客买的录音机并非红星无线电厂生产的双赢牌录音机,而是不明厂商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后交由工商局处理,经过工商局审查,这些伪劣录音机是本市阳泉无线电厂生产的。而阳泉无线电厂所用商标却是从一无业游民李某处购买的,李某勾结本市华涂印刷厂,华涂印刷厂将印刷好的商标交给李某,再由李某卖给阳泉无线电厂,阳泉无线电厂为自己装配好的产品贴上从李某处购来的商标后又委托市家电销售部代为销售。但家电经销部并不知情,后因质量低劣向阳泉无线电厂询问后才知,但因为销量很好,家店经销商获得很大利润,也就不愿意再追究下去。同时该经销部还与市邮局职工周某勾结,让周某利用职务为此种假冒录音机的邮购大开方便之门,使得该伪劣录音机大量流向外地。
之后,红星无线电厂向法院起诉阳泉无线电厂,要求阳泉无线电厂停止侵权,并赔偿红星无线电厂因此所受的损失200万元。
【案情分析】本案中,阳泉无线电厂、李某、与李某相勾结印刷双赢商标的华涂印刷厂、经销阳泉无线电厂生产的伪劣录音机的经销商及与经销商勾结为伪劣录音机的邮购提供方便的周某均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阳泉在其装配的录音机上使用红星无线电厂注册的双赢商标是侵犯红星无线电厂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还规定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李某的行为侵犯了红星无线电厂的商标专用权,是违法的。而对于华涂印刷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而,其行为亦构成侵权。同时,市家电经销部明知阳泉无线电厂生产的录音机侵犯了红星无线电厂的商标专用权,仍然为他销售,因此也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与家店经销商勾结的周某的行为同样不合法。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周某知道家电经销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还为其邮购提供方便,侵犯了红星无线电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法院判决全部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无线电厂的损失的责任,赔偿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当以上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律师解析】
如果红星无线电厂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是交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红星无线电厂的合法商标专用权:
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生产方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他人商标,销售方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收缴印刷厂专门用来生产侵权商标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收缴并销毁还未来得及使用的侵权商标标识;
对侵犯注册商标,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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