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格转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起诉权的主体在特定的情况下发生变更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为了保护原始原告和与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取得承继原告的资格,应基于其所享有的身份权、名誉权、继承权、受遗赠权、公法债权、私法债权及其他合法实体权利,承继原告的范围应包括原始原告的近亲属和近亲属之外的遗赠抚养人、公法债权人、私法债权人、受遗赠人、原始原告生前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此可以看出,承继原告不应受现行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的限定。
一是转移的条件。一般包括:
(1)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只有发生这一情况才有转移一事。原告的资格不存在,对自然人来说即死亡或者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对法人来说即该法人组织在法律上被终止,如撤销、兼并、解散或破产等: (2)有一个消极条件: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不再存在时,仍在法定的起诉期限以内,如果已逾起诉,就只是起诉权消灭,而不能发生转移。
(3)原告资格转移发生在原告和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必须要有这种关系的存在,否则不发生转移。“特定利害关系”,就自然人而言就是存在近亲属法律关系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关系;就法人组织而言就是被转移主体与承受者之间在实体权利义务上存在着承受与被承受关系,即存在权利承受关系。
二是转移的内容。所转移的内容就是作为诉讼原告的资格。这种资格发生了转移以后,死亡公民或终止的法人组织就失去了这一资格。但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则撤销其死亡宣告并重新取得其原告资格。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