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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日期:2013-04-11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165次 [字体: ] 背景色: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易于理解,过失则主要体现在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然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并非与合法合规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一个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的诊疗水平.并非完全能够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所涵盖。医务人员完全遵守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仍然有可能作出事后证明是错误的判断,实施事后证明是错误的行为。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不能仅凭事后证明错误这一点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关键要看是不是其他的医务人员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所以,诊疗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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