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玩具厂为其产品设计了产品商标,但是没有注册。为了便于宣传,便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对玩具厂进行大规模的宣传,以求树立自己的品牌。很快,该商标便在各地流行开来。有人告诉A玩具厂厂长说要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但是等到其去进行商标注册时,却发现该商标已经被B玩具厂抢注,而且很快B玩具厂便警告A玩具厂不可以继续使用这一商标。A玩具厂的老板很生气,明明是自己厂设计的商标,现在反而是别人能用自己不能用,真是让人不可理解。
商标具有表明商品来源,标明商品质量和宣传商品的作用。未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者未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自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自愿原则,《商标法》确认使用未注册商标是合法的,这是未注册商标使用的法律前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实践中,企业可能出于各种原因使用未注册商标,比如将未注册商标使用在季节性产品、区域性产品、未定型产品或试销性产品上等。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风险在于:在我国现有商标法律致力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背景下,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始终处于不稳定、不安全的状态,随时可能卷入商标抢注、商标侵权等法律纠纷。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指出,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商标法》第十条指出,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综合以上,A玩具厂虽然设计了商标,但是由于其并没有对该商标加以注册,所以其无法取得商标的专用权。而在B玩具厂抢注了该商标后,A玩具厂将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否则将会引起商标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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