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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还债债权人应通过何种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日期:2013-05-02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453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律师解析:保证期间内,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还债的,债权人有权选择:(1)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此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即,只要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2)可以先向法院申报债权,向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但不能在加入债务人破产程序的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可能会出现同一债务双重受偿的结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不能全额受偿的,对于未受偿部分,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而该六个月实际上也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一种展期性保护。

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利,《担保法》第32条规定,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因此,债权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行使预先追偿权的,债权人无权就可能由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要求保证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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