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解析:保证期间内,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还债的,债权人有权选择:(1)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此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辩权,即,只要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2)可以先向法院申报债权,向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但不能在加入债务人破产程序的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可能会出现同一债务双重受偿的结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不能全额受偿的,对于未受偿部分,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而该六个月实际上也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一种展期性保护。
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利,《担保法》第32条规定,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因此,债权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行使预先追偿权的,债权人无权就可能由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要求保证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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