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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审查起诉

起诉状应当具备的内容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26 来源:诉讼律师网 作者:. 阅读:21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具备的内容】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解释】本条是对于起诉状应当具备的内容的法律规定。

起诉状是重要的诉讼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原告提起诉讼的根据,原告为争取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在诉讼中胜诉,应当认真书写起诉状。法律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一定的规范是必要的,这既有利于原告写清楚事实根据与诉讼理由,也有利于送达被告,使其知晓诉讼事由,并行使诉讼权利,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审判工作的正式展开。本条对起诉状内容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上述基本情况应当按原告、被告的顺序分别列出。如果原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原告基本情况之后,记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务、住所和与被代理人的关系等基本情况,如果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则只需记明律师姓名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这有助于受诉人民法院审核、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并在当事人合格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诉讼请求是起诉状中的重要内容,既是原告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之一,也是起诉状必须记明的法定事项。原告应当在起诉状中记明诉讼请求,明确提出自己对实体权利的主张,以便受诉人民法院明确其在诉讼上的要求以及通过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诉讼请求应力求明确,切忌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在记明诉讼请求的同时,应当记明提出诉讼请求的客观基础,这样才能使受诉人民法院明确其起诉的事实依据和具体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依法审理和作出判决。事实部分应实事求是,陈述力求确切,理由部分应作出有理有据的论证。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根据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所根据的事实是否存在,应当有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在提出证据的同时,应当提供证据的来源,以便人民法院核实,如果提供的是证人,则应记载证人的姓名、住所或工作单位,以便人民法院调查。

除上述规定外,起诉状还应当写明起诉的日期,并由原告署名或盖章。原告起诉时已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将授权委托书随起诉状一并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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