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规定。
在这一条法律规定中,主要包含了以下几项具体内容:
1.对于商标注册申请都要进行商标注册的审查,这是必经的程序。只有经过这种审查才能决定是否给予注册,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
2.本条中所指的初步审定,是商标注册审查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程序。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手续、申请文件、商标的基本标准、商标的注册条件等事项进行审查、检索、分析对比,如果经过上述的审查过程,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的,就作出初步核准的决定,这就是初步审定。
3.进行商标注册审查中的初步审定的法定部门是商标局,这是因为在商标法的总则中已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所以只有商标局具有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权,而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具有这种审查权,不能行使对申请注册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
4.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作出初步核准决定的,即予以公告。这种公告,就是在商标局编辑出版的《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布。从获得商标注册的过程来看,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公告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但是从法律上说,还不能将这种公告视为已经核准注册,在这个阶段仍然还未取得商标专用权。
5.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就是将商标注册的有关事实公之于众,使公众能够通过《商标公告》这个官方刊物准确地、完整地了解他人的商标注册情况,使商标注册活动公正、公平、合理地进行。
6.初步审定的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时公告的内容有:初步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类别,申请人名义,申请人地址,商标代理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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