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原告应选择方便自己诉讼,且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被告。方便诉讼就是要尽量选择住在同一个城市,或者距离较近的被告,这样便于起诉,可以节约时间,减少打官司的经济开支。但如果就近的被告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而在异地的生产厂家经济实力雄厚,那就最好选择异地的生产厂家作为被告,这样有利于审判后判决能够得以执行,原告可以拿到赔偿金。找不到被告咋办打官司先要确定被告,并掌握被告的详细住址或经营场所。由于现在外出打工、经商的人很多,这些人在外地的住址也不稳定,找不到被告也不稀奇。尤其是一些民商案件,有的被告原本就是个体经营户,或者属于小公司,经营场所或注册地址时常变化,发生纠纷后,有时找不到被告。打官司的过程中,无法找到被告案件就会延期审理,形成“马拉松官司”,原告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的补偿,还可能进一步扩大。这就要求原告方起诉时,必须尽可能提供被告准确、详细的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准确地址、联系方式等,以便法院将诉状及时送达并通知其到庭应诉。
为了保障原告的利益,避免被告逃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下发了《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对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中被告住址不明、无法送达的情况作出明确批复。对于原告找不到被告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不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对于一些民事案件,原告的确不容易找到被告的地址信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的诉讼文书,依法要求原告再补充被告的住址信息,原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为其查询被告的住址信息。众所周知,国家有关部门一般不准许公民个人查询他人的个人信息,但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请可予以查询。实在找不到被告确切住址信息的,受理法院可以通过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出庭通知、传票等。
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公告要告知的人,诉讼上叫做“受送达人”。公告的方式一般是在案件受理法院大门口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以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看见该公告,都被视为送达。
除了找不到被告住址信息外,打民事官司中,有时会遇到另一种情况,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供假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及时送达,借故拖延诉讼,企图躲避法律责任。依据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院可以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或者确认过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这样一来,被告试图拖延诉讼的图谋就难以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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