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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着相当大的维权隐患

日期:2013-07-07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 作者:劳动律师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明确指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仍有不少打工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如打工者给企业干活,从该企业领取工资。这种情况一般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太规范的劳动关系,最常见的情形是,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由于企业不愿意为员工缴存社保,员工听信企业有关负责人的口头承诺也不积极争取,甚或怕麻烦以至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对打工者来说,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着相当大的维权隐患。如果企业在项目完成后不想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包工头在与建筑单位结清工程款后卷钱而去,打工者尤其是农民工朋友想要讨回工钱,首先就需要证明自己与企业(或包工头)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之后才能要回自己应得的工钱或者工伤赔偿金。证明这一事实劳动关系往往需要打工者想方设法收集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而一般打工者很少有人能够接触到诸如工资发放花名册、考勤记录等可作为证据的资料,举证时常常无法获得。一旦企业否认存在劳动关系,这个证明过程就会变得十分艰难,致使有的打工者在仲裁或诉讼中处于举证不能的境地,既感觉委屈又无可奈何。

例如,2006年3月初,王大强被某服装公司招聘为销售经理,不领工资,只拿销售提成。4月9日,王大强去外省联系业务时因歹徒抢劫遇害。由于王大强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否认王大强是其员工,其母要求认定王大强因工死亡,遭到了公司拒绝。王大强的母亲以工亡家属身份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局经调查核实,作出了王大强为工伤死亡认定决定书。该服装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该公司认为,王大强和公司口头达成的是经销合作居间介绍关系,不存在形式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公司的工资表、出差计划表及财务、人事档案上都没有王大强的签名或记录。王大强外出期间,未持有公司介绍信、销售合同等合法文件,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省劳动保障厅经过认真复核认为,服装公司招聘王大强时,虽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其制作了名片、工作牌、公司员工通讯录,并约定销售收入提成为劳动报酬方式。现该公司单方认定与王大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口头居间合同关系,但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认定某服装公司与王大强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

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企业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出现纠纷事故,就不能清晰地确定劳动关系,给劳动者维权带来诸多困难。如果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无论是申请工伤认定,还是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争议,解决起来就容易多了。

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证明,如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最终吃亏的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鉴于事实劳动关系下,打工者保护自身权益的难度较大,所以打工者在进入企业工作时,一定要坚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该企业坚持不肯签订,除了向有关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之外,就要注意收集身边的证据,以防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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