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公司诉讼律师

公告股票上市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48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释义】 本条是对公告股票上市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规定。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申请人依照前条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及有关文件,由证券交易所安排上市。申请人在取得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后,并距正式挂牌上市的5日以前,应当公告本公司的上市报告及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为了规范股票上市交易的上市报告文件及其公告行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其附件明确地规定了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包括以下主要事项:(1)要览;(2)绪言;(3)发行企业的概况;(4)股票发行及承销情况;(5)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6)公司设立登记情况;(7)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8)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9)公司财务会计资料;(10)董事会对上市的承诺;(11)重要事项或重大多件揭示;(12)备查文件目录。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向社会公告其上市报告,并且应当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