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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陕西省西安市最低工资及平均工资标准

日期:2015-01-02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5030次 [字体: ] 背景色: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县、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2015年陕西省西安市最低工资及平均工资标准:

2013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是:一类工资区为1150元/月,二类区1050元/月,三类区950元/月,

从2014年2月1日起,陕西省将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4个类别的工资区涨幅在100至130元/月之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8元/小时;

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元/小时;

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6元/小时;

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9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7元/小时。

其中,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一类工资区标准;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二类工资区标准;周至县、户县,执行三类工资区标准;蓝田县,执行四类工资区标准。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2014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 现将《陕西省2014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 6月 11日

陕西省2014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

一、2013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状况

根据《2013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我省全年生产总值16045.21亿元,比上年增长11%;财政收入达到3003.1亿元,比上年增长11.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2858元,比上年增长10.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03元,比上年增长12.8%;城镇新增就业人数43.5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3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3%。

省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7446元,比上年增长10.2%,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853元,比上年增长10.2%;2013年全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6454元,比上年增长16.3%。

二、2014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

按照我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总体要求, 2014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 生产总值增长11%; 财政总收入增长10%;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4.0%以内;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三、2014年全省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根据我省2014年社会经济发展预期目标,运用线性回归方法建立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数字模型,经测算,确定2014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目标为:

(一) 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9%;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6%,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四、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要求

(一)强化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作用。全省各类企业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81号)要求,保障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合法权益,依据2014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 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本企业2014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增长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企业工资增长分类调控,指导企业制定工资增长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做好审查备案,督促实施方案的落实。各类企业必须按照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制定工资增长方案,经全体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对当年未按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人均工资增幅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对有效益却故意不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予以通报、取消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相关称号的资格,其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劳动模范等先进称号的评选,国有企业高管人员不得兑现绩效年薪。

(二)企业在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时,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省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在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对因市场影响大且生产经营困难、亏损的企业可由企业与职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2、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省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至上线区间内确定人均工资增幅。

3、企业上年度人均工资在全省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工资增幅不得突破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

(三)企业在制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时要充分考虑一线职工工资增长水平,要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障一线职工的工资随企业的发展而提高,使广大职工能够及时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城镇集体企业要模范执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建立企业高管人员薪酬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相联系的机制,保证企业工资增长方案向一线职工倾斜,要将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考核目标。一线职工工资未增长的,企业高管人员薪酬不能增加;企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水平未达到所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高管人员薪酬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

2、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分配方案,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参照工资增长指导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和分配方案,创造条件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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