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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专栏简介

赠与合同

  • 民事债权的赠与也应当通知债务人
    日期:2013-01-10 点击:351次

    民事债权的赠与也应当通知债务人 从理论上讲,债权当然可以赠与,在继承关系上其中就包括赠与继承的这一继承方式。在实践中债权可以转让,当然也可以无对价的转让,也就是赠与。民事债权的赠与也应当通知债务人,虽然不需要债务人表态同意与否,但是告知债务人权属的变化情况有利于新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例如,保险单的赠与,其实就是对未来或然权利的无对价的转让,受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就成为保险单的受益人。

  • 受赠方在捐赠财产的使用上违背赠与人的意愿,赠与人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日期:2013-01-10 点击:366次

    受赠方在捐赠财产的使用上违背赠与人的意愿,赠与人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受赠方违背赠与人的意愿,应当考察双方有没有相关的协议的约定,如果仅仅口头上的约定或者承诺,就不能断定赠与人与受赠方确定了赠与财产的用途。而只有当赠与人与受赠方明确约定有特定财产用途时,受赠方将受赠财产挪作他用,赠与方将有权撤销赠与合同,追回赠与的财产。

  • 赠与人对赠与物具有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有条件的
    日期:2013-01-05 点击:435次

    赠与人对赠与物具有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有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合同纠纷律师网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效力
    日期:2012-09-20 点击:284次

    合同纠纷律师网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效力 受赠人因附负担赠与契约之有效成立,即负有履行负担之义务。这一履行也属一种债之清偿,故应依负担之本旨为之,即应依契约就负担之全部负履行之责任。但是,由于赠与的目的是使受赠人无偿取得利益的一种恩惠契约,既曰赠与,自须施惠于人,如果赠与价值少,而负担价值大,那么,就不宜请求受赠人就超过赠与之价值部分,仍负履行其负担之责任。

  • 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
    日期:2012-07-30 点击:163次

    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得任意撤销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如下情形的,赠与人也得撤销合同:(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以上三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撤销原因时起1年内行使,逾期则归于消灭。(4)对于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

  • 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日期:2012-07-30 点击:1039次

    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人应按约定将赠与物之所有权交付给受赠人,在赠与物为不动产时,还应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 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日期:2012-07-30 点击:299次

    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依约无偿转移其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而不必向赠与人为相应的对待给付。但因赠与人的过失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受赠人有权请求赔偿。如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其赠与财产之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对受赠人因物之瑕疵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 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333次

    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如果该企业在认捐之后其经济状况才发生显著恶化,并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否则应当继续履行其赠与义务。而对于那些本无经济能力捐赠,甚至濒临破产的企业,纯粹为了商业目的宣传自身形象,认捐后又称企业经济状况不好不能履行赠与义务的,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适用“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如果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给受赠方造成的损失。

  •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283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对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撤销权的事由,其他立法例的规定也有所不一。德国的规定是,赠与人的继承人仅在受赠人因故意和不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时,始有权撤销赠与。意大利的规定是,如果受赠人因故意杀害赠与人而被判刑或者故意阻止赠与人撤销赠与,则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提起撤销赠与之诉。

  •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291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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