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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合伙企业专栏简介

私营合伙企业

  • 退伙人分担合伙企业债务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56次

    退伙人分担合伙企业债务的规定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形式加以排除。即使其他合伙人与退伙人约定退伙后不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能对抗基于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的债权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退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在承担完责任后,可以依据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索。

  • 财产份额退还办法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53次

    财产份额退还办法的规定 退伙时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完全由合伙人意思自治决定,法律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虽然本条列举了退还货币和退还实物两种方法,但不是强制性规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财产份额退还办法,如退还财产权利,也应当是允许的。

  • 合伙人退伙结算的主要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328次

    合伙人退伙结算的主要规定 在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结算的基础上,根据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应享有的财产份额的比例,计算出应退还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应享有的财产份额的计算,可以参照本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返还合伙人财产的做法,即:首先应当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确定;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按照合伙人人数平均,确定其财产份额。

  •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财产份额的处理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83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财产份额的处理规定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由合伙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因此,当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逻辑上说是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让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成为合伙人,将导致必须为死亡合伙人办理法定退伙,而该死亡合伙人的退伙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解体;此外,不让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分享合伙企业的收益,也不利于对该继承人的保护。

  • 除名退伙
    日期:2013-07-18 点击:372次

    除名退伙 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如果某一个合伙人不是因为一般疏忽,而是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会影响其他合伙人对其的信任,同时也会增加其他合伙人与其继续合作时的风险。这个时候,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以避免再因为该合伙人的过错承担更大的损失,是理所当然的。

  •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日期:2013-07-18 点击:4395次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进行担保。当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这种担保就不复存在,让其继续留在合伙企业中,对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不利。同时,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的,最终结果必然是用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来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这同样会使合伙人丧失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同退伙的后果是一样的。因此,本条将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法定退伙情形,这种情况下,该合伙人自然丧失合伙人资格。

  • 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退伙的处理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83次

    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退伙的处理规定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提出退伙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合伙人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况下提出退伙,基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的特征,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实际操作上,都无法禁止。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但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合伙人自愿退伙情形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298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时合伙人自愿退伙情形的规定 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出退伙,也应该给其他合伙人留出一定的时间,以便其他合伙人可以对其退伙后的有关事项进行安排、处理。因此,本条要求退伙的合伙人应当提前30日通知,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书面通知、口头通知都可以,但应该让其他合伙人都对该合伙人退伙的请求能够真实知悉。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时合伙人自愿退伙情形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370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时合伙人自愿退伙情形的规定 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代表着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也就表示每一个合伙人都承诺将与其他合伙人合作到该期限届满。合伙期限届满前,合伙人提出退伙意味着对自己承诺的违反,同时影响了其他合伙人的合理预期,可能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因此,对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愿退伙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日期:2013-07-18 点击:277次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入伙后,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后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毫无疑问的。至于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由于其产生时新合伙人还未入伙,对债务的产生没有责任,对此应当如何处理,需要法律加以明确。在这一问题上,国际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美国统一合伙法第三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一个被允许加入现有合伙企业的人对其加入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另一种是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同原合伙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是采取这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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