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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合伙企业专栏简介

私营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后责任承担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123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后责任承担的规定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后,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应对身份转变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由普通合伙人的性质决定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也是理所当然的。对于身份转变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有限合伙人依据本条规定,也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196次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的规定 由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地位上存在着较大差异,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身份的转变必然会对合伙企业以及其他合伙人产生影响。如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以后,就可以执行合伙事务了,其他合伙人要对其行为负责,必然要重新评估其能力和个人情况;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以后,对合伙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必然要加重其他普通合伙人的责任。

  •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187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 有限合伙人对其退伙前产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仅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有限合伙人退伙时取回的财产,在其退伙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也是退伙前合企业债务的物质保障。让有限合伙人仅以这部分财产对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会加重有限合伙人的负担,也符合有限合伙人以其全部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同。

  • 有限合伙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终止时,其合伙人资格的处理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229次

    有限合伙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终止时,其合伙人资格的处理规定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本条明确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这样的处理办法既不会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又能够维护有限合伙企业财产的稳定,有利于保护其他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877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的规定 本条只限制其他合伙人单方要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有限合伙人退伙。如果在合伙协议中将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退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以此为依据要求其退伙,法律是允许的。

  • 关于有限合伙人法定退伙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99次

    关于有限合伙人法定退伙的规定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其结果就是该有限合伙人非因自己的意愿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因此,这也属于有限合伙人法定退伙的情形。

  •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责任承担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74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责任承担的规定 本条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入伙协议中约定新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也不能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在合伙企业用全部企业财产包括新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向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清偿债务后,新有限合伙人有权依据入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合伙企业的原合伙人承担相应责任。

  • 有限合伙人在特定情况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别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302次

    有限合伙人在特定情况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别规定有限合伙人不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这既是法律规定的原则,也是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时,有限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承诺。当有限合伙人违反了这一承诺时,除了要对因此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或者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处理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311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或者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处理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最大特点就是存在着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这也是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制度、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所在。当有限合伙企业没有了有限合伙人,只剩下普通合伙人的,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已经没有意义。因此,本条规定这时的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原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作为新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时的处理
    日期:2013-07-18 点击:108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时的处理有限合伙人出现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利润的,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进行分配;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的利润属于其个人财产,可以由有限合伙人自由支配,其将该收益用于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当然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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