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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合伙企业专栏简介

私营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110次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转让程序进行规定,例如,约定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约定需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约定受让人的资格条件,或者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等等。合伙协议的这些约定是合伙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有限合伙人理应遵守。

  • 有限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205次

    有限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有所不同,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出资后,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重要的不是有限合伙人的经营能力、信用等个人情况,而是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只要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仍然存在于企业,严格意义上说,具体的有限合伙人是谁对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影响不是很大。本法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限制不是很严格,对有限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也不应进行严格的限制。

  • 有限合伙人竞业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224次

    有限合伙人竞业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就不会发生代表合伙企业与其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的企业争夺商业机会的情况。因此,本法对有限合伙人不做竞业禁止的限制,本条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有限合伙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123次

    有限合伙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的规定 同时代表着合伙企业和自己的利益,在两种利益不能兼顾的情况下,合伙人必然首先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因此除非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的。因此,本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进行了限制,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143次

    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各合伙人的财力、人力情况不尽相同,虽然在法律上所有合伙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但实际上不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地位和影响是不一样的。如果允许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则可能导致部分合伙人利用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的约定,排除部分合伙人享受合伙收益的权利或者免除部分合伙人承担合伙风险的责任,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 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131次

    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规定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践中有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规模很大,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规模巨大。有限合伙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了解真实的企业经营情况,参与选择自己信赖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对企业进行审计,也应当是允许的。这是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普遍做法。

  •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49次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其义务是向合伙企业出资,将出资作为合伙企业财产交给普通合伙人进行经营和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出资很少或者不出资,其主要义务是利用自己的能力执行合伙事务,管理合伙企业财产。这是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一个重要区别。

  •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121次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的规定 其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对外承担债务时,是以合伙协议内部约定的认缴出资额为准,还是以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认缴出资额为准,对交易相对人来说是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内部约定,第三人难以了解,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本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时,必须对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进行登记,这样,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使交易相对人可以清楚地了解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界限,使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有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由于企业登记事项具有法定的对外效力,以此作为判断标准是适当的。

  • 有限合伙人按期缴纳出资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167次

    有限合伙人按期缴纳出资的规定 有限合伙人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同。由有限合伙企业的性质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不仅是合伙企业能否正常经营、合伙目的能否达到的经济基础,更重要的是构成有限合伙人的责任界限,有限合伙人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行,并影响到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为了避免给各利害关系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对于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对待普通合伙人的方式处理,而是首先应要求其承担补缴义务。

  • 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的规定
    日期:2013-07-18 点击:174次

    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的规定 实物出资。即有限合伙人以各种动产、不动产等实物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有限合伙人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法律禁止转让的实物以及依照其性质不能转让的实物,不能作为出资。同时,有限合伙人作为出资的实物必须是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运行有用的,对合伙企业无用的实物也不得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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