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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风险专栏简介

公司运营风险

  • 治理结构如何防范和控制公司的合规风险
    日期:2021-10-12 点击:462次

    治理结构如何防范和控制公司的合规风险公司治理中的合规管理,公司治理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普通员工、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有效地转化为公司的决定和行动,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 企业合同主体资格审查的三个方法及法律风险
    日期:2021-09-09 点击:370次

    企业合同主体资格审查的三个方法及法律风险对合同主体的审核过程中,主要就是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的审查,而且主体资格的不同,所要审查的内容也不同。

  • 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日期:2021-09-09 点击:702次

    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民营企业治理结构设计直接关系到企业成立后运营过程中各股东方权利与利益的平衡以及企业利益的维护,因此,需要各投资者在企业设立之前,对企业治理结构予以足够关注,并在企业章程中予以确定,以防范其法律风险,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企业设立协议及企业章程。

  • 中小微企业需要注意的十大法律风险
    日期:2021-05-14 点击:365次

    中小微企业需要注意的十大法律风险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仍旧会追索到股东的个人的财产。

  • 公司实际控制人需要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
    日期:2021-03-22 点击:2169次

    公司实际控制人需要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 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受到损失的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期:2021-03-20 点击:122次

    董事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义务导致公司受到损失的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负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这是由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作用决定的。根据董事会的职能定位,董事会负责公司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是公司的业务执行者和事务管理者。股东全面履行出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董事监督股东履行出资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

  • 公司法中的20种连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日期:2021-02-28 点击:200次

    公司法中的20种连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母公司使用控股子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否可能会构成侵权
    日期:2021-02-16 点击:612次

    母公司使用控股子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否可能会构成侵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公司的商业秘密属于公司法人所有,这点是没有争议的,那么作为拥有商业秘密所有权公司的上级,控股母公司能不能基于其对子公司的绝对控股关系而当然地成为子公司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呢

  • 公司企业经营治理10大法律风险及应对指南
    日期:2021-01-19 点击:148次

    公司企业经营治理10大法律风险及应对指南该法律风险指南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涉及到公司设立和运营的方方面面,是法院和法官案件审理之宝贵经验总结,对于创业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 不宜轻易将企业运营中发生的数次借贷行为定义为职业放贷
    日期:2021-01-11 点击:159次

    不宜轻易将企业运营中发生的数次借贷行为定义为职业放贷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一般情况下,企业运营中发生数次借贷行为,实属正常,与职业放贷所强调的“反复、多次”有本质不同,故不宜轻易将其定义为职业放贷,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此外,从次数而言,《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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