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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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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大数据背景的风险挑战及法律保护
    日期:2023-02-20 点击:138次

    浅析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大数据背景的风险挑战及法律保护随着信息技术和生物科技的发展,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被广泛运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识别技术给企业考勤、小区安保、日常出行与消费、疫情防控等各领域都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与此同时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也面临着很多风险与挑战,如在信息收集、使用过程中,不正当行为频发;在信息存储过程中,一旦保护技术出现安全漏洞,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泄露或被非法获取,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我国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建立起专门的法律保护体系,来更好地应对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发挥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民刑交叉案件实体裁判规则研究
    日期:2023-02-19 点击:100次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互交叉、交织时,由于刑法与民法评价视角、调整对象及保护法益等方面的不同,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其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与相对人缔结的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应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及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在认定行为人所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受害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无论受害人提起的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其所诉请的赔偿损失范围应是刑事程序对行为人财产追赃未能实现的部分,实为特定范围的补充赔偿责任,且根据民法的“与有过错原则”,均应考量行为人所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并严格限定“替代责任”的适用范围。

  • 没收犯罪工具应适用比例原则
    日期:2023-02-18 点击:59次

    没收犯罪工具应适用比例原则“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同样存在免予没收犯罪工具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并不意味着但凡存在属于犯罪分子本人财物的犯罪工具,就必然要科处实际的没收处分,而是同样存在不予没收的可能性,这是全面贯彻妥当性原则的逻辑结论。

  • 存疑不起诉仍需同步审查行政处罚必要性
    日期:2023-02-18 点击:50次

    存疑不起诉仍需同步审查行政处罚必要性存疑不起诉属于需要审查行政处罚必要性的不起诉案件类型。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使用的表述是“被不起诉人”而不是“被法定(酌定)不起诉人”。

  • 互殴案件刑事和解的必要及应对
    日期:2023-02-12 点击:125次

    互殴案件刑事和解的必要及应对在办理具有互殴情节的轻伤害案件时,做好双方的刑事和解工作,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的同时,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调对接等制度机制,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真正做到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坚持能动检察的工作表现。

  • 将证据分析嵌入证据审查判断
    日期:2023-02-11 点击:57次

    将证据分析嵌入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分析这一概念,其实在我国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中早有运用,但并不普遍,习惯上更多使用“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分析,原指在认定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存在的问题,对案件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间的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证据是否充分的结论。这个意义上的证据分析,内涵基本等同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外延上既包括对单个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包括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与认定。

  • 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强化证据分析
    日期:2023-02-11 点击:79次

    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强化证据分析证据分析应遵循“先个体后整体”的顺序,首先对个体证据分别进行审查判断,再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形成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证据所组成、通过信息相互联结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体系。证据体系是将案件证据按照特定逻辑进行排列组合,所联结成的一条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合乎逻辑的证据集合体。在案情简单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存在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直接证据,通过其他证据的验证即可一次性判断口供真实性,对于证据之间逻辑关系的要求相对较低。但对于涉案对象众多的案件、连续作案的案件、“零口供”案件等,个体证据通常只能证明特定的事实片段,对于彼此之间内容独立的不同证据,如不注意证据间的联系与协调,试图通过“碎片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则难以彼此验证各自真实性而发挥证明作用,最终导致指控证明犯罪的说服力不够,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 公路上拴绳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日期:2023-02-11 点击:62次

    公路上拴绳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对张某、常某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起诉。本案中,张某、常某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具有过失。另该罪名是具体的危险犯,即二人的行为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 如何对待非法证据
    日期:2023-02-11 点击:60次

    证据取得禁止与证据使用禁止的承接问题,核心要义在于非法证据是否必然在刑事诉讼中禁止使用。理论通说及德国司法判例表明,证据的取得禁止并不当然导致证据的使用禁止,二者并非“自动承接”的关系。通常而言,只有侦查人员故意或者重大疏忽以违反取证规则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才在诉讼中予以当然排除。

  • 如何评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日期:2023-02-09 点击:60次

    如何评判“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现实、紧迫危险”的认定是一个综合性的具体情境式判断,至少需要考虑不法侵害人状况、防卫人状况和防卫环境等三方面因素:不法侵害人状况包括年龄、性别、人数、侵害能力、侵害动机、目的、工具、方式、强度、打击部位以及实施进度等;防卫人状况包括年龄、性别、人数、防卫能力、内心状态,防卫工具、方式、目的、强度、打击部位以及主观认识等;防卫环境包括时间、地点、获得外界帮助可能性和寻找防卫工具可能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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