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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专栏简介

行政争议,行政诉讼

  • 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可诉性分析
    日期:2023-12-25 点击:28次

    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可诉性分析当事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行为违法并予以行政赔偿,其前提应当是行政机关存在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且以后也不存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可能,或者当事人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未予协助执行对其已经造成实际损害或者该实际损害的范围和数额已经固定;如果行政机关还存在协助执行义务的可能,且当事人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未予协助执行对其造成实际损害或者该实际损害的范围和数额已经固定,则当事人仅能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督促其履行,人民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

  •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以及联系是什么
    日期:2023-12-22 点击:73次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以及联系是什么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 十二类具体行政行为
    日期:2023-12-22 点击:30次

    十二类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赔偿等。

  • 天津某船务公司诉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补偿案
    日期:2023-12-17 点击:24次

    天津某船务公司诉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补偿案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两审法院首先还原客观事实,不以协议形式确定诉讼类型,准确探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本案为行政补偿之诉。其次,两审法院基于政府因政策调整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共性原则,认为限航行为与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的行为具有相似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的规定,确立以“实际损失”作为确定上诉人所受损失的原则,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实践指导意义。

  •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日期:2023-12-14 点击:25次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行政诉讼法设定起诉期限的目的在于督促原告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性,提高行政效率。起诉期限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的法定条件,属于事关起诉人的起诉能否进入实体审理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应当保留其效力,判决确认违
    日期:2023-12-08 点击:177次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应当保留其效力,判决确认违法

  • 未盖章的行政决定是否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日期:2023-12-07 点击:134次

    未盖章的行政决定是否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盖章一般是行政決定的必备形式要件,是行政主体的对外表征和客观载体。如果行政决定未盖章,对外无法证实行政决定系具备资格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相对人亦无法判断作出决定的主体,则该行政决定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可认定为无效。如果行政决定虽未盖章,但从内容和形式上可以判断出作出该行政决定的主体,且未盖章并没有影响到相对人实体和程序权利,则该行政决定不应仅因未盖章而认定为无效。

  • 行政机关印章制发、使用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日期:2023-12-05 点击:79次

    行政机关印章制发、使用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印章制发、使用的内部管理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 某塑料技术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日期:2023-12-02 点击:52次

    某塑料技术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作用是内部评估和防范风险,效力并不及于外部,浦东新区27政府经审查认为其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据此作出被诉告知书,已履行其义务,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某塑料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

  • 未遵循行政处罚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应确认无效
    日期:2023-11-20 点击:42次

    未遵循行政处罚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应确认无效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为维护公共利益,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其中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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