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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变更专栏简介股东名称变更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合并的登记。由于公司的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因此,公司合并登记情况也有所不同。吸收合并时,并人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应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存续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合并时,由于原来的公司法人资格均已消灭,因此,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办理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在实践中有很多种,包括股份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不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既包括上市公司,也包括非上市公司。按照我国修订前的公司法的规定,不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交易方式有什么不同,其股份转让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这其实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特别是对于不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或者公开发行股份但尚未上市的公司,由于实践中缺乏为其交易而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这一规定更限制了其股份的流通性。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原则性规定 按照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包括:(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发行新股后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股份构成、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都会发生变化,这些事项属于法定的公司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有关证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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