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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东名称变更

清算组成员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89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清算组成员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权利和义务往往是一致的,享有一定的权利,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清算组在清算期限内享有清算的职权,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清算期限内,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所谓忠于职守,是要求清算组成员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清算工作,认真、负责、公正地处理清算事务。所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是要求清算组成员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清算事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会影响公正处理清算事务,为法律所禁止。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任何人包括清算组成员都不得侵占。如果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限内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任何知情者都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予以查处。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故意,是指清算组成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清算组成员处理清算事务,法律做出了要求其特别注意的规定,但是清算成员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对该法律规定引起注意,或者虽然注意了,轻信可能避免,以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法律后果。由此给公司和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该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公司和受损失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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