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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律师
论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传统的信赖义务理论将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主要限定在公司的内部人(Insider)。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实证发现公司的外部人依然可能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且其危害不亚于内部人,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便扩展了内幕人员的范围,将其从公司内部人扩张到推定内幕人(为证券发行提供服务和监督的人员和机构)和信息接收者(因为特殊的身份关系或是非法行为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等。
我国民间融资的规范问题研究民间融资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民法通则》中的一种行为,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借款的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则该借款合同受《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是在银行借贷为主要正规渠道下的非正式融资。
浅议透支信用卡后民事责任承担持卡人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在银行提现或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的金额超出其在银行户头内的存款余额。根据是否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可以把持卡人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二者的法律责任各异,相比而言,善意透支的法律责任相对简单,而恶意透支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下面分别加以分析。
银行卡被人复制盗刷,银行是否要赔偿损失
论商业银行贷款保证金的司法执行账户资金保持特定化。即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作为“特户”使用,不得再供开发商自由使用,且资金应保持固定,不能浮动。开发商的一般结算业务,应通过其自有的其他自由资金进行,否则,将影响该保证金资金的特定化。而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查询该保证金账户资金的存取款明细,来确定该账户资金的特定化情况。
证券交易所组织结构和公司治理的最新发展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制的外部因素在于随着技术的进步,证券交易的电子化、无中介化、国际化使交易所面临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交易所必须提高运营的效率。交易所公司制改制还有其内在动因,即传统会员制交易所的缺陷以及公司制改造可能带来的优势。交易所的公司制改制有助于减少会员制交易所中会员对交易所的过分控制,使交易所的管理层以交易所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而不是追求某一会员或者利益团体的利益。
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的履职保障合规管理人员的产生机制是决定合规管事者独立性的最为关键的环节。[2]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合规管理人员的任免是由公司的董事会决定的。从法理上讲,合规管理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内部的事务董事会当然有权管理,但是这种监督方式存在先天不足;然而如果合规管理人员由证监会任命或由行业组织任命,又显然不利于公司的市场化管理,为解决这一矛盾,可供选择的方法是:证券公司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
特定目的公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首先必须制定资产证券化计划。资产证券化计划是详细规定对特定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的方案的法律文件,它是对特定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的主要依据。如果一个特定目的公司进行多项资产证券化,则应分别制定资产证券化计划。资产证券化计划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如果投资者购买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证券化计划则构成投资者和特定目的公司之间协议的组成部分。
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向外界所披露的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是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前提。所谓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虚假记载是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误导性陈述是指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应当记载而未全部记载或根本未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未在适当期限内或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信息。
金融机构应正确办理对个人存款的查询业务个人存款无法查找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被执行人是公民的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颁发债权凭证是比较普遍的执行现象,有些被执行人在银行拥有大批存款,但在法院却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法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户名、帐户、存款金额、存款日期等资料,是一般申请人通过合法途径无法知情的金融保密资料,人民法院的协助查询,是专门机关依法查找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定执行措施和主要查找渠道,金融机构如不适当履行查询义务,将使法院的正常执行措施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也为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提供了便利,无疑有损于法制的权威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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