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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律师专栏简介

金融证券律师

  •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与制约
    日期:2012-08-13 点击:75次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限制与制约 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从法律上对责任竞合现象作出适当的限制,对正确处理竞合案件,正确适用民事法律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第一,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 期货和证券违约与侵权竞合
    日期:2012-08-13 点击:100次

    期货和证券违约与侵权竞合 在期货交易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经纪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透支交易的问题,还有交割环节交割仓库违约或买方未能依约付款导致合约不能履行的问题。在证券交易中主要存在券商代理股民申购新股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日期:2012-08-01 点击:366次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以支票上权利人的记载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记名支票、无记名支票和指示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4条未将支票的收款人名称作为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第86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说明我国是承认无记名支票的。

  • 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日期:2012-08-01 点击:318次

    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银行提供的一种银行信用,见票即付,可当场抵用。

  • 汇票的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日期:2012-08-01 点击:94次

    汇票的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期前追索权的原因。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所以,在票据到期前,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而无须待票据到期。

  • 票据付款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日期:2012-08-01 点击:116次

    票据付款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票据付款,泛指票据债务人依票据而对票据权利人进行的一切金钱支付,既包括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进行的支付;也包括追索义务人对追索权利人进行的支付,以及保证人对持票人进行的支付。狭义的票据付款,仅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所进行的票据金额的支付。通常情况下。票据付款指的是狭义付款。

  • 汇票保证的法律效力
    日期:2012-08-01 点击:68次

    汇票保证的法律效力 保证附条件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汇票保证如果附有条件,保证依然有效,所附条件视为无记载,无论条件成就与否,保证人均须承担保证责任。

  •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日期:2012-08-01 点击:123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提示承兑的法律后果。尽管是否提示承兑是持票人的自由,但其法律后果却不同。我国票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可见,提示承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追索权的保全上。提示承兑的例外。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因为该种汇票不具备信用功能,只是作为支付和汇兑的工具而存在。持票人请求付款一旦遭到拒绝,即可行使追索权。我国目前使用的银行汇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汇票,因而无须承兑。

  • 汇票贴现的概念及限制
    日期:2012-08-01 点击:59次

    汇票贴现的概念及限制 票据贴现就其性质而言是银行的一项授信业务,银行实际上是通过贴现的方式给持票人以贷款。但与一般贷款不同的是,由于贴现银行是通过背书方式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人,所以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对该贷款(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这种短期贷款的资金安全。

  • 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
    日期:2012-08-01 点击:120次

    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汇票质押的方式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如果出质人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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