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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律师专栏简介

金融证券律师

  •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
    日期:2013-06-22 点击:81次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 任何一个股东在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利,都不仅仅来自于其承诺的出资义务,同时也是其他股东分别处分各自的特定财产权利的结果。股东之间关于公司股权安排的约定,其性质也就是股东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对其各自的特定财产权利加以处分的契约(该契约通常体现为公司章程或包含在公司章程的内容当中)。这份契约当中,任何一个股东所享有的股权,可以说都是其他股东处分财产权利的结果;任何一个股东对于公司股权安排的同意或接受,则必然是以全体股东都遵守约定并各自履行出资义务为逻辑前提。

  •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分别承担着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
    日期:2013-06-22 点击:129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分别承担着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的下列行为,致公司受到损害时,公司有权向发起人请求损害赔偿:①发起人所得到的特别利益、报酬或对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有滥用而使公司受损的;②用以抵作股款的财产估价过高而致公司受损的;③发起人负连带认购缴纳义务致公司受损的。此项责任系无过失连带责任。

  •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日期:2013-06-22 点击:72次

    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重整程序区别于非破产重组活动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重整计划不需要利害关系人的一致同意即可发生约束全体利害关系人的效力,这也正是重整程序可能成功的关键所在。在重整计划中不仅可以调整债权人的权利(如减少清偿、延期清偿),还可以调整股东的权利,如减少或完全消灭其股份,包括将其股份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债权人等。新《破产法》第87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各表决组一致通过时,如符合法定条件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 上市公司信息“人肉搜索”现象的反思与启示
    日期:2013-06-22 点击:76次

    上市公司信息“人肉搜索”现象的反思与启示 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人肉搜索”的引导和网络自律管理。“人肉搜索”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厚的文化和社会根源,在互联网高度普及、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很难用行政性的禁止或限制手段来压制“人肉搜索”的发展和蔓延。在证券市场,受制于监管边界、监管手段和舆论压力,对“人肉搜索”的直接监管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实施难度较大。针对“人肉搜索”的性质和特征,加以因势利导地疏导和规范,可能更有利于对“人肉搜索”现象的综合治理。

  •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若干问题的思考
    日期:2013-06-21 点击:70次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若干问题的思考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复杂性还体现在这一领域的法律通常反映的是政治或其它非经济价值观。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盛行的对外资金融机构股权的限制,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作为美国银行管制标志的对金融控股公司地域扩张的限制,以及将金融服务业分隔为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这些都反映了政治经济学对监管现实的影响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以不同的方式存在着。这些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理由,且除了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推算这些制度限制的经济成本外,这一理由基本不受经济学分析的直接影响。

  • 股东知情权的法理与法律依据
    日期:2013-06-19 点击:117次

    股东知情权的法理与法律依据 公司的真实情况不必也不可能事无巨细都告知股东,股东关心的是那些与其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司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和纠正以及分取红利等信息,以财务信息为核心。换言之,股东知情权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的财务信息,股东知情权的核心是股东的财务信息知情权。这在新旧《公司法》的上述条文里得到充分体现。

  • 公司营业期限的认定规则
    日期:2013-06-19 点击:84次

    公司营业期限的认定规则该营业期限就应当成为认定公司营业期限的依据和标准。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说的营业期限是根据登记机关的核定而确定的,并一定是公司章程制定者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应认定为营业期限。这种认识有一定的道理,但却不能成立。诚然公司章程并不必经登记机关核准,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签订的章程除外(对此可以参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规定。)

  •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分析
    日期:2013-06-19 点击:91次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对基金财产的管理运作上,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类:基金发起设立权、指示运用基金的权利、获得报酬权、行使表决权、终止和修改基金契约、更换基金托管人权、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权等。由于治理结构和具体运作上的差异,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权利稍有不同,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干涉对基金托管人的选任事务以及召集持有人大会。

  •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一般原理
    日期:2013-06-19 点击:101次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一般原理 研究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首先要对其本质有所了解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分析。对于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另一种认为公司型基金的落脚点是基金,公司型基金是采取公司形式的一种基金组织,其本质不是公司而是基金,其设立不需要到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

  •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让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108次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让的规定未转换为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 33 条 规定,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满时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 不计复利。第 34 条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 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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