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一般原理
公司型基金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它是指由基金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借用公司董事会形式决定基金重大事项和投资风格,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保管的基金组织形式。[②]公司型投资基金在组织形态上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设有股东大会(持有人大会)和董事会,并有自己的章程,基金持有人、基金董事会的权利、义务依法由基金章程规定。基金董事会代表基金持有人委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所有,由股东(投资者)通过股东大会选择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公司的日常运营。基金的资产按投资者的出资额划为等额股份,投资者按其持有的股份份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职权。但是它又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它并不进行具体的实业经营,没有生产设备和厂房。
(一)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
研究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首先要对其本质有所了解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分析。对于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另一种认为公司型基金的落脚点是基金,公司型基金是采取公司形式的一种基金组织,其本质不是公司而是基金,其设立不需要到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③]
笔者认为,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应为基金。从其概念上看,公司型基金不过是理论上对证券投资基金从组织形式上进行分类的结果,其不过是基金的一个类别。认为公司型基金是“公司”,实际上只看到了公司型基金制度设计中的法律当事人之一基金公司,这是对公司型基金的片面认识。[④]基金公司虽然依公司法原理组建,并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等一般公司的特征,但是基金公司只是公司型基金运行中的一个环节,其不过是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下投资者身份的集合而已。而且,基金公司的公司性质无法完全展现公司型基金的全部法律关系,从公司型基金运作的完整链条上分析,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应归结基金。[⑤]在实际运作中,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和契约型基金法律关系的构架是一样的,都需按信托法原理构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
对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性质的分析是建立在其本质之上的。既然公司型基金在本质上为基金,那么其在性质上就应该是一种信托投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关系到到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何为民事法律关系?简单说来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⑥]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首先,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是民法调整的结果。其次,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主体的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在这种关系中,不仅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而且在许多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与相应性。第四,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也就是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可由当事人在合法的前提下自由选择、自主决定。最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就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上述特征。首先,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投资者、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其次,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依其意志自由选择、自主决定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第三,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围绕基金展开,各方当事人的义务都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因此,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是以基金财产为中心,涉及以投资者、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四方当事人,并以四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有别于传统的信托法律关系,兼具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的内容,因此,它是一种相对独立形态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确立该种关系,有必要在信托法之外另立特别法对其加以调整。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是指由基金相关立法调整的公司型基金当事人之间在信托投资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的成立都离不开构成要素的存在。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因素或必要条件。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方面,三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1.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该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指的是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参加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包括投资者、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内容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由法律确认并保护的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直接决定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存在及其性质,因此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内容在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3.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客体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权利义务的客观表现形式。离开客体,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托,因此,可以说客体是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构成的客观要素。在公司型基金中,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基金。
二.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运作
(一)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设立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设立涉及到基金份额的募集,基金份额的认购以及基金契约的订立几个方面。
公司型基金的募集可以为公募也可以为私募,公募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发行基金份额,私募则面向少数富有的或有专门投资经验的特定投资者。不管是采取公募方式还是私募方式,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确立最终都归于基金合同的订立。在公司型基金的具体运作中,首先依《公司法》或《投资公司法》组建以投资为目的的基金公司,再向社会公众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以募集资金成立基金;投资者在购买公司股票后成为公司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并分享基金运作的盈利,[⑦]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组建完成后,由公司作为投资者的代表,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与经营,同时委托基金托管机构负责基金的保管事宜。基金公司分别与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托管机构签订基金管理协议与基金托管协议,并转移占有基金财产,自基金财产由管理人处转交于基金托管人保管时合同成立。自此,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得以确立。
在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设立中,除遵循以上程序外,还应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适格。不同国家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要求有所不同,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以注册制作为管理人的市场准入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则比较保守,往往采取较为严格的许可制。只有达到所在国的要求,才能成为合格的基金管理人。对于托管人的资格要求,各国做法基本一致,即要求基金托管人必须独立于基金管理人,此外,为确保基金托管人忠实保管基金,立法还限制其持有基金投资公司的股份及担任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其次,设立公司型基金的程序合法。目前,国际上公司型基金设立的程序有两种,一为核准制,一为申报制,非经这两种程序,公司型基金的设立无效。
第三,设立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文件内容完整、真实。设立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文件主要是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各国和地区立法均要求这些文件的内容完整、真实。[⑧]
(二)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变更
1.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本文所讲的主体变更是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变更。二者发生变更的事由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或托管资格。也就是说二者在从事本职工作时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时,主管机构介入取消其从业资格。(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辞任。这种情况下,必须由基金合同事先约定,否则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辞任。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选出新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原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做好交接事项。
2.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一般涉及以下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计算方法的变更;对投资组合方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投资领域的变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变更等。上述变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生效。
3.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包括: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基金存续期限的变更;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追加等。和内容变更一样,客体的变更也要经过法定程序方能生效。
(三)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终止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终止的事由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基金法律关系的设立。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其终止事由当然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约定的情况发生,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即告终止。
第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这种情况下,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第三,主管机构解除基金法律关系。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运用基金财产中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主管机构责令解除该法律关系,[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接的话,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终止。
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且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进行清算,并依法将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给投资者。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