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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律师专栏简介金融证券律师
设立证券业协会的前提在立法过程中曾有一种主张,即场内集中的交易由政府的主管部门管理,场外的证券交易由证券业协会来监督管理,这种将场内、场外证券交易分割监督管理的考虑值得商榷,虽然在本法中未对场外交易作出规定,但是上述主张与对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体制并不协调。所以为使设立证券业协会与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体制相适应,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前提条件是必要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并不仅仅是一项原则,也不是抽象的概念,监督管理的内容,有权采取的措施,与其他领域、其他机构的界线划分,职责界定等都应以法律规定为根据,也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具体实施。比如,股票的公开发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公司债券的发行则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证券的上市交易则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这些在本法中作出了规定。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关于证券业,本法规定所调整的对象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的集中交易场所为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其法定经营机构为证券公司。证券业的重要特征是以证券作为交易对象,通过证券这种金融工具将投资者与筹资者联结起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业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发行及交易活动中的三种明令禁止行为 禁止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即不允许以人为的不正当方式控制证券市场的供求关系,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造成市场的异常状态,转嫁市场风险,欺骗社会公众,谋取非法利益。上述行为是以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损害正常的投资活动为代价的,其结果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者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大多数投资受到损害,因而法律对这种行为加以明令禁止。
证券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有偿原则,证券的转让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转让,属于交换的范畴,所以应当是有偿进行的,让出证券就是转让财产权利,让出方应当取得一定的代价,受让证券的一方得到了财产权利,所以应当付出一定的代价,这是市场经济中通行的原则,《证券法》将该原则确立为证券市场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必要的。
证券发行及交易活动应遵循的总原则 公平原则,首先要求证券市场的各个参与者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受到公平对待,在证券交易中有平等机会,公平地参加竞争。比如,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应当是同股同权,而不能对相同的股票超出法律规定之外区别对待,实行不公平的待遇;在证券交易中无论交易额的大小,都依照法律有同等的获利机会或者承担风险的责任,不能在交易中显失公平,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证券发行及交易活动的法律调整的规定 关于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调整,本法作出了适宜的规定。这就是说构成证券法律制度的,不仅仅是一部《证券法》,而是若干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中主要为《公司法》。作出该规定是考虑到证券市场是现代公司制度和信用制度的产物,股票的产生来源于公司的设立,也即没有公司的设立就不会有股票的发行,因而按各国的通行做法,在《公司法》中规范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筹资的工具,因而也在规范公司行为时对其加以规范。
《证券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原则的规定证券市场影响广泛,涉及大批群众的切身利益,与许多经济领域都有密切关系,因此证券市场的秩序与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是紧密相连的,所以需要通过建立良好秩序,展开公平有序的竞争,制裁证券违法活动,以收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之成效。
关于违反《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严肃查处编造、披露、传播虚假信息,作出误导性陈述,在公开信息过程中有重大遗漏,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等违法行为,并予以制裁。因为这些行为欺骗社会公众,诱使投资者上当,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对证券市场危害严重,必须用法律手段进行惩治。
《证券法》中关于证券监督管理体制及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这种派出机构应当是其派出者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或者说是派出者这个整体组织的组成部分,在一个整体内部当然是直接领导关系,勿须再对这种领导关系作其他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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