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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律师

  • 出嫁女儿是否有赡养年迈父母的义务
    日期:2013-07-05 点击:115次

    出嫁女儿是否有赡养年迈父母的义务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应承担赡养扶助义务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子女的配偶应当协助其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对患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子女也有义务耕种父母承包的田地,照管父母的林木和牲畜,收益归父母所有。

  • 子女能否因父母再婚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日期:2013-07-05 点击:76次

    子女能否因父母再婚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包括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比如提供生活费或实物、体力上给予帮助和精神上给以尊敬、关怀等,对患病的老年人还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进行护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不导致子女赡养义务的解除,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继子女应该赡养继父母吗
    日期:2013-07-05 点击:90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继子女应该赡养继父母吗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以婚姻为中介的姻亲关系,是父母一方死亡后健在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离婚后另行结婚而形成的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两种:一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才被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关系,彼此享有和承担自然血亲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对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有权利要求继子女对自己尽赡养扶助义务。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仅是单纯的姻亲关系,彼此不产生抚养教育义务和赡养扶助义务。

  • 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吗
    日期:2013-07-05 点击:280次

    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吗 一般说来,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属于隔代亲属,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直接、明显。但是,当外孙子女的父母死亡,而外孙子女又尚未成年时,他们之间就有可能产生抚养和被抚养的关系。

  •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日期:2013-06-18 点击:144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等。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日期:2013-06-18 点击:88次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日期:2013-06-18 点击:70次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的范围必然要逐步扩展到男职工。《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在这条规定中并没有特别指出“职工”是女职工。可见,要求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和女职工是没有任何区别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保缴费。

  •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仍然实行两种制度并存的形式
    日期:2013-06-18 点击:105次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仍然实行两种制度并存的形式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作量,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并将产假由原来的90天延长到98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季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向配偶提出
    日期:2013-06-16 点击:84次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向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有的当事人在行使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进行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予支持。但是,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第三者提出损害婚姻家庭赔偿,也可以以侵害人格权为由提出索赔。

  •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计算
    日期:2013-06-16 点击:82次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计算 离婚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较之财产损害难度较大。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及其不可估价性特征,法官在裁量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时,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赔偿金的数额,主要参考因素有以下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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