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包括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比如提供生活费或实物、体力上给予帮助和精神上给以尊敬、关怀等,对患病的老年人还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进行护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期限的,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不导致子女赡养义务的解除,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不管子女是否与父母居住在一起,都应根据父母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承担经济责任。有多个子女的,可以根据他们的经济状况,共同承担对父母的经济责任,子女不能因父母再婚而对父母不闻不问,相互推诿,不尽赡养义务。在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没有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也可以请求有关组织,如子女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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