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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偷看孩子的电子邮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

日期:2017-12-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74次 [字体: ] 背景色:        

父母偷看孩子的电子邮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

小丽是一名初中生,性格开朗,酷爱结交各种各样的朋友,经常利用qq 和电子邮件与朋友进行交流有时候会与朋友们聊到很晚。小丽的父母总是担心小丽一直玩这些社交软件会耽误学习,更担心小丽结交到一些不良青年于是,小丽父母便向小丽提出要检查一下她近期的聊天记录或者邮件,但被小丽拒绝了。 一次,小丽与同学外出游玩,小丽的父母便打开小丽的电脑,偷看了小丽与朋友的邮件往来记录,这一幕恰好被小丽撞见,小丽觉得父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小丽父母却认为作为父母,他们有权对小丽进行管教那么,小丽父母偷看小丽电子邮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丽的隐私权呢?他们这一做法对吗?

法律分析

现在许多学生都是独生子女,父母为了避免自己的孩子受不良诱惑的影响,恨不得将自己孩子的一举一动都予以严密监控。然而这样的做法常常会适得其反,加重孩子的抵触情绪。同时,在法律层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据此可知,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尽管负有监护的责任,但也应当充分保护被监护人的隐私,正确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法律提示

作为父母,应充分保护孩子的隐私权,采取正确的方式与孩子进行沟通,了解孩子的需求,而不应以偷看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侵犯孩子隐私权的方式进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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